西班牙最高法院于1月27日就“BETTER NAKED”商标注册争议案作出终审判决(案号:STS 102/2026),驳回上诉人恩里克先生针对该商标注册决议的司法挑战,核心裁判规则明确:在西班牙参与商标注册、异议等相关争议时,必须先通过西班牙专利商标局(OEPM)的行政程序,方可获得后续司法诉讼资格,未参与行政程序的主体无权直接起诉。这一判决为在西班牙设立公司的中国企业敲响警钟,明确了商标权益维护的“行政前置”合规要求。
据悉,本案争议源于佩普托斯通讯有限公司(Peeptoes Comunicación S.L.)提交的第4122977号“BETTER NAKED”文字商标注册申请,该商标拟覆盖国际分类第9类与第41类商品及服务。在OEPM的行政审查阶段,BETTER NAKED有限公司曾以存在在先商号冲突为由提出异议,但OEPM最终于2023年3月作出决议,准予该商标注册。
其后,BETTER NAKED有限公司股东恩里克先生以公司管理人员履职不当为由,直接针对OEPM的注册决议向马德里省高等法院提起司法上诉,请求撤销该注册决议。一审法院以恩里克未参与案涉商标行政程序为由,驳回其诉讼请求。恩里克不服,向西班牙最高法院提起终审上诉,主张《民事诉讼法》相关条款未排除未参与行政程序但具有合法利益的第三人的诉讼资格。
西班牙最高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据《民事诉讼法》第447条之二的特别规定,针对OEPM工业产权相关决议的司法挑战,原告资格仅限于“已参与该决议所涉行政程序且主张未获支持”的当事人,这一规则旨在衔接行政程序与司法程序的连贯性,禁止“跳跃式诉讼”。即便《商标法》对“利害关系人”的界定较为宽泛,但未参与行政程序的主体仍无权直接启动司法诉讼,仅可在有诉讼资格的主体提起司法程序后,以第三人等身份依附性参与。最终,最高法院驳回恩里克的终审上诉,并判令其承担诉讼费用、没收上诉保证金。
对中国企业的启示
企业在处理商标注册、异议、驳回复核等事务时,务必先完整参与OEPM的行政程序,确保自身在行政阶段获得当事人身份;若跳过行政程序直接提起司法诉讼,将面临因缺乏诉讼资格而败诉的风险。建议中国在西企业在布局商标权益时,提前熟悉西班牙“行政前置、司法后置”的争议解决机制,必要时委托专业机构参与行政程序,为后续可能的司法维权奠定合法基础。
来源: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赣州工作平台